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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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刊登了《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319,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09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4,319,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09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99,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21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4,319,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199,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4,319,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199,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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