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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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延华智能”)董事会于2020年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核实,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问题1、2020年1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称,你公司股东胡黎明将其持有你公司67,389,137股股份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行使,上述委托事项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后,你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结合股权架构、决策审议机制及管理运作情况说明你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
    
    (一)公司股权架构情况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12,153,001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123,983,721    17.41%
      2    胡黎明                                   67,389,137     9.46%
      3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注]                 67,389,136     9.46%
      4    廖邦富                                   16,143,023     2.27%
      5    唐建柏                                   10,215,798     1.43%
      6    虞云龙                                    7,154,600     1.00%
      7    廖定鑫                                    5,292,198     0.74%
      8    廖定烜                                    4,686,398     0.66%
      9    成都尧派商贸有限公司                      3,652,900     0.51%
      10   蒋志英                                    3,330,000     0.47%
    
    
    注:雁塔科技持有公司股份67,389,136股,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 股,雁塔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74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1%。
    
    根据上表,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华融(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津投”)、胡黎明先生和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持股比例分别为17.41%、9.46%和9.46%。其中,雁塔科技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潘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0,000股,雁塔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7,74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1%。除此之外,截止至公告日,前三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可能导致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
    
    据此,上述三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持股较分散,并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比例,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公司任一股东实际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审议机构,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3名董事(1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由股东华融津投提名,3名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由股东雁塔科技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由公司原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名。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公司任一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均未达到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另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0%。结合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情况,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据此,公司任一股东均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管理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截止至公告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因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发生变动,公司经营管理保持稳定。
    
    另外,结合上述董事会组成情况及公司股权架构情况,公司任一股东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进而任一股东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据此,任一股东均无法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拥有单独决定权,亦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
    
    综上所述,公司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亦无单一股东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公司各主要股东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主要股东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公司各主要股东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因此,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充分且具有合理性、合规性。
    
    三、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有表决权比例不超过20%,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
    
    (2)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股东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足以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4)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保持稳定,未曾出现上述可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因此,延华智能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的认定依据充分,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于2020年1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问题2、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部分股权的公告》和《关于转让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旦”)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转让美迪希兰51%股权和上海震旦100%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0元和1,405万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约180万元和350万元。
    
    分别说明上述两笔股权转让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以零对价转让美迪希兰51%股权的原因,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满足收益确认条件。
    
    回复:
    
    一、转让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以人民币0元向交易对手转让公司持有的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希兰”)51%的股权。该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00248号《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第0824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北京美迪希兰数据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美迪希兰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为549.81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924.38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74.57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0.00万元。
    
    根据评估结论,美迪希兰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美迪希兰的持续亏损,对公司经营已造成负面影响,为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经公司管理层的审慎考虑,同意与交易对手以评估结论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美迪希兰51%的股权作价0元。
    
    二、转让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以人民币1,405万元向交易对手转让持有的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消防”)100%的股权。该笔交易的定价系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的大信浙审字[2019]第00249号《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19]第0826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上海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震旦消防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为1,759.33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715.55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043.78万元,采用收益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408.00万元。
    
    公司与交易对手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协商一致确定震旦消防1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405万元,该作价基本与评估结论一致。
    
    三、上述两笔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收益确认条件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
    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
    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转让美迪希兰:
    
    合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0-(-3,744,442.42*51%)=1,909,665.63元
    
    转让震旦消防:
    
    并层面整体应确认的转让投资收益=转让价款-处置日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14,050,000- 10,437,761.60=3,612,238.40元
    
    2、收益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关于美迪希兰、震旦消防股权转让事宜,在以上五个基本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控制权的丧失,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处置收益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交易预计可能增加公司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具体情况将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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