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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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20-003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并于2020年1月17日在本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郭曙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议案》;
    
    根据工信部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落地的要求,同时随着近年来公司爆破及工程服务业务快速增长,公司总部的对口管理、服务相关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同意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以更好的为公司业务拓展和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支持,具体如下:
    
    1、原“安全技术中心”名称变更为“安全生产技术部”。
    
    2、增设“工程管理部”。制定公司产业内一体化工程项目规划(含混装地面站)、开展工程项目大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公司爆破服务品牌的市场推广工作,同时指导、协调、管理、调度各爆破公司市场开发;实施公司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混装地面站的技术推广、应用、建设管理。
    
    3、设立“市场部”。原“市场运营中心”与原“国际贸易部”合并。
    
    4、原“流程与IT部”名称变更为“信息技术部”。
    
    5、其他各部门设置不变。
    
    (见附件一: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组织机构及部分职能调整,经总裁沈跃华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邬本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请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2020年1月1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三年内再次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的公告》(编号:2020-004)。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战     审    薪     提
          略     计    酬     名
          发     委    与     委                  经营层
          展     员    考     员
          委     会    核     会
          员           委
          会           员
           会
    
    
    审 综 财 信 安 市 工 证 各
    
    计 合 务 息 全 场 程 券 分
    
    监 管 管 技 生 部 管 投 子
    
    察 理 理 术 产 理 资 公
    
    部 部 中 部 技 部 部 司
    
    心 术
    
    部
    
    附件二:简历
    
    邬本志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曾任江苏省徐州矿务局化工厂车间主任、质量检查科长、生产技术科长、总工程师、本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民爆器材
    
    首席工程师。截止本公告日,邬本志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5,098股,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
    
    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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