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金宇车城”)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86.3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继续收购十方环能13.43%股权(以下简称“后续收购”)。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及后续收购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十方环能86.34%股权,标的资产已取得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资产重组拟转让股权的十方环能股东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标的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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