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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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7日下午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512,81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04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465,488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26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总股本数为684,563,88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300,003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667,263,877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503,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503,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无弃权票。
3、 《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503,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无弃权票。
4、《关于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39,9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31%;无弃权票。
关联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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