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卢峰先生的资料,我们认为:卢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卢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拟任职务,其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卢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廖朝理 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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