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按照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旅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2、文旅科技投资收到上述财务资助后按照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肇庆实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3、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在确保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文旅科技投资的另一股东以同等条件向文旅科技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肇庆实业的另一股东按照同等条件向肇庆实业提供财务资助,保障了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
4、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结合自身资金情况以及肇庆项目的资金需求提供借款,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单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实际放款日期起计),期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展期,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5、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被资助对象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需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应回避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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