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按照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旅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3、文旅科技投资收到上述财务资助后按照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肇庆实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4、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在确保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文旅科技投资的另一股东以同等条件向文旅科技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肇庆实业的另一股东按照同等条件向肇庆实业提供财务资助,保障了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
5、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结合自身资金情况以及肇庆项目的资金需求提供借款,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单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实际放款日期起计),期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展期,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6、文旅科技及文旅科技投资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被资助对象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7、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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