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佛山睿信物流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本次转让佛山睿信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发展规划,满足公司进一步扩张的资金储备,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撤回有关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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