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本次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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