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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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20-00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
    
    (3)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编制财务报表要求,对财务报表部分项目进行列报调整。
    
    (4)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将《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废止,要求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的规定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
    
    16 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5)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
    
    (6)财政部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
    
    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以及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
    
    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
    
    调整:
    
    1、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3)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项目;减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
    
    2、利润表:
    
    (1)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2)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表示)”项目;
    
    (3)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4)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1)明确收到政府补助的列报口径,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四)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
    
    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从 2019 年 1 月 1日开始执行,不重述前期可比数,旧数据影响调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相关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
    
    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公告附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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