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
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以部分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洪洞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部分厂区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期限1年。
二、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查验,本次拟抵押土地为两宗土地,一宗位于洪洞县明姜镇南社村生产厂区土地,土地面积444,762.22平方米(折合667.14亩),土地单价为284.61元/平方米(折合18.97万元/亩),价值12,658.38万元;另一宗位于洪洞县明姜镇生产厂区土地,土地面积516,420.4864平方米(折合774.592亩),土地单价为273.40元/平方米(折合18.23万元/亩),价值14,118.94万元;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经山西光明盛世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分别出具了晋光明盛世〔2019〕(估)字第082、083号《土地估价报告》。
四、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建
行洪洞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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