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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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20-012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4号)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188,679.25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亿捌仟玖佰捌拾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柒角伍分(¥1,189,811,320.7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6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20年1月17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1月17日,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39152001047777770         189,811,320.7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3901100029200075868       35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361077480815              350,000,000.00
    
    
    备注:上述到位资金尚未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债券发行登记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952,830.19元(均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甲方)已在上述三家银行(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特殊合金带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结构性存款、或购买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产品,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保本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杰、傅毅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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