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李向春先生为新任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李向春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李向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志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申晨、刘京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阅,上述高管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本次提名的高管人选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其具备担任
公司相应职务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要求。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 虞世全 安国俊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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