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 公告编号:2020-009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17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张亦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60,301,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9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6,605,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696,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9%。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696,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696,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下述结果为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的结果):
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166,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71%;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2、《关于提名卢亚林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8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4%;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1,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837%;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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