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设立研究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对公司设立研究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成立研究院是集中上市公司研发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强化公司在“生物合成”领域的研发优势,加大在“化学合成”领域的研究力度,实现公司研发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发挥市场化运营优势,激发活力为上市公司创造收益和价值,这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研发成果的迅速转化、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设立研究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设立研究院事项。(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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