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本次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黎万俊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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