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彭松、黎万俊、苗棣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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