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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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电 力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与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合法性
    
    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全体与会董事
    
    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会议的
    
    程序和过程中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由于上述事项属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能源集团”)或其
    
    附属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表
    
    决时,所有关联方董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7 名非关联方
    
    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方董事存
    
    在违反诚信原则,作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二、公平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发生
    
    燃料材料采购、接受劳务/服务、租赁、提供劳务/服务、销
    
    售商品、分摊公共费用等行为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广东
    
    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广
    
    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自保公司”)均由
    
    广东能源集团控股。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与自保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属于
    
    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
    
    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
    
    的原则,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三、可行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和关联
    
    方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日常性交易,有利于双方充
    
    分发挥在集中采购、电力营销、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节
    
    约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与公司参股25%的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
    
    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是符
    
    合金融监管的正常商业行为,财务公司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
    
    资格。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对
    
    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
    
    控制成本,能及时有效的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
    
    求,符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有利
    
    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对维护和推进生产经
    
    营及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司与公司参股49%的自保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
    
    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由自保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
    
    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可有效保护发电设备财产价值,降
    
    低风险成本,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
    
    进行。
    
    上述关联交易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价格确定
    
    方式合理、定价依据充分,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障。关联
    
    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沙奇林 沈洪涛 王 曦
    
    马晓茜 尹中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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