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目 录
释 义................................................................................................ 1
前 言................................................................................................ 5
摘 要................................................................................................ 8
正 文.............................................................................................. 13
一、盐湖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13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
三、债权分类方案............................................................................ 22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23
五、经营方案................................................................................... 28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33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34
八、其他事项说明............................................................................ 35
附件一.............................................................................................. 42
附件二.............................................................................................. 44
附件三.............................................................................................. 45
释 义
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西宁中院”或“法院” 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
“重整受理日” 指 2019年9月30日
“青海省国资委”或“实际控 指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人”
“青海省国投公司”或“控股 指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
“第二大股东” 指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盐湖镁业公司” 指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海纳化工公司” 指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盐湖比亚迪” 指 青海盐湖比亚迪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泰山实业公司” 指 重整申请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
西宁中院(2019)青01破2号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 指 《决定书》中指定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盐湖股份公司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截至2020年1月10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
“出资人”或“股东” 指 司登记在册的盐湖股份公司某个、部分或
全体股东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指 经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通过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经西宁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为盐湖股
“评估机构” 指 份公司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
析服务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出具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司法重整项目涉及资产组的清算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
01-710号)
评估机构出具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
“《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司法重整拟处置资产项目涉及资产组
的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
字[2019]第01-646号)
评估机构出具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北
方亚事咨评字[2019]第01-083号)
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有权
处置的盐湖股份公司所持对其控股子公司
“拟处置资产”或“化工分公 盐湖镁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盐
司、金属镁板块、海纳化工板 指 湖股份公司所持对其控股子公司海纳化工
块三个资产包” 公司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以及盐湖股份
公司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存货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对盐湖股份公司特定财产享有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担保权的债权,不含由盐湖股份公司提供
保证担保的债权以及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
保或以第三人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盐湖股份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盐湖股份公司所欠的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权人对盐湖股份公司享有的
普通债权
因银行融资、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盐湖
“银行类普通债权” 指 比亚迪的资金拆借、为第三方融资提供保
证担保以及暂缓确定债权中承担或有股权
回购义务而形成的普通债权
“非银行类普通债权” 指 除银行类普通债权之外的其他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指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西宁中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
“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 指 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
核查且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生效条件未成
“暂缓确定债权” 指 就、涉诉未决、工程尚未结算、需进一步
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
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管理人掌
“未申报债权” 指 握的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
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暂缓确定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的行
为
“留债” 指 在不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前提下,以
重整程序中确定的债权为基数,延长还款
期限、调整还款利率等综合安排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转增股票” 指 案,以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实施
资本公积金转增而获得的股票
“抵债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用以向债权人
抵偿债务的盐湖股份公司转增股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
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表决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或根据第
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
得法院批准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
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前 言
盐湖股份公司是青海省国投公司下属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是青海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盐湖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资源所在地为柴达木盆地的察尔汗盐湖,钾肥生产能力约为500万吨/年以上,系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位居全球前列。钾肥是我国的战略性物资,盐湖股份公司是
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作为我国资
源储备量最大、生产时间最悠久、生产技术最先进的钾肥企
业,其正常运营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撑国家战略发展
具有重大意义。
但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融资政策不断趋紧、原料成本过高、生产要素供应不足、大举扩张投资但尚未形成效应从而造成资产折旧损失过大和财务成本过高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盐湖股份公司自身债务负担愈发沉重,濒临资不抵债,资金链已经断裂,实际上已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西宁中院根据债权人泰山实业公司
的申请,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9)青01破申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湖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并于
同日作出(2019)青01破2号《决定书》,指定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公司管理人。
在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导下,青海省政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宁中院组建专职审判团队,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均严格把关与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盐湖股份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在西宁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全力协助盐湖股份公司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安全生产、环保合规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债权申报和审查、财产调查和评估、偿债能力分析、低效资产处置、债权人沟通对接、协助盐湖股份公司论证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组织和筹备、监管机构对接等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通过,必须同时满足:(1)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任一表决组(含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则重整计划草案将无法表决通过,盐湖股份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本重整计划草案以化解盐湖股份公司债务危机与风险为依托,辅以对盐湖股份公司低效亏损资产进行剥离与出清,以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实现盐湖股份公司全面有效的改革
脱困;以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提升债权人
受偿率为目标,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妥善平衡各
方利益。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盐湖股份公司的
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为全
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更可期、质效更高的回报。鉴于此,
为尽早实现前述目标,恳请各债权人、出资人积极依法支持
本重整计划草案,支持盐湖股份公司重整。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盐湖股份公司重整如能成功实施,则:
一、盐湖股份公司的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二、以盐湖股份公司现有总股本278,609.0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264,678.61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将由278,609.06万股增加至约543,287.67万股。
三、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将向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以及由管理人进行处置。其中:(1)约257,603.43万股转增股票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2)剩余约7,075.18万股转增股票由拟处置资产的承接方有条件有偿受让,受让对价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部分债务。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具体安排如下:
(一)留债期限:5年。
(二)清偿期限:每年平均还本付息,利息以未偿留债额度为计算基数。在本重整计划草案项下,2020年作为第一年,2021年为第二年,2022年为第三年,2023年为第四年,2024年为第五年。
(三)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四)还款时间:留债期间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还款日,首个付息还本日为2020年12月21日。
(五)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财产抵押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在盐湖股份公司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完毕全部有财产担
保债权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应立即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
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五、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六、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七、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 万元)的部分,由盐湖股份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调整、清偿:
(一)非银行类普通债权可选择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进行清偿
1.若选择留债,应在以下四种方式中择一:方式 留债 留债额度 清偿方式 还款时点 留债利率
序号 期限
按债权金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留债期间每年度最 按原融资利率
壹 2年 额的 60% 0%、100%的留债 后一个月的20日为 与本重整计划
进行保留 额度,利息以未偿 结息日,结息日的次 草案提交法院
还留债额度为计 日为付息还款日,首 及债权人会议
方式 留债 留债额度 清偿方式 还款时点 留债利率
序号 期限
算基数。在本重整 个付息日为2020年 前最近一期全
计划草案项下, 12月21日,还本日 国银行间同业
2020 年作为第一 为2021年12月21 拆借中心公布
年,2021年为第二 日 的一年期贷款
年 市场报价利率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 LPR)下 调
0%、40%、60%的 留债期间每年度最 150个基点孰低
留债额度,利息以 后一个月的20日为 者确定,利息自
按债权金 未偿还留债额度 结息日,结息日的次 重整计划获得
贰 3年 额的 68% 为计算基数。在本 日为付息还款日,首 法院裁定批准
进行保留 重整计划草案项 个付息日为2020年 之日起算
下,2020年作为第 12月21日,首个还
一年,2021年为第 本日为 2021 年 12
二年,2022年为第 月21日
三年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0%、20%、30%、 留债期间每年度最
50%的留债额度, 后一个月的20日为
利息以未偿还留 结息日,结息日的次
按债权金 债额度为计算基 日为付息还款日,首
叁 4年 额的 80% 数。在本重整计划 个付息日为2020年
进行保留 草案项下,2020年 12月21日,首个还
作为第一年,2021 本日为 2021 年 12
年为第二年,2022 月21日
年为第三年,2023
年为第四年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0%、0%、20%、
30%、50%的留债 留债期间每年度最
额度,利息以未偿 后一个月的20日为
按债权金 还留债额度为计 结息日,结息日的次
额 的 算基数。在本重整 日为付息还款日,首
肆 5年 100%进行 计划草案项下, 个付息日为2020年
保留 2020 年作为第一 12月21日,首个还
年,2021年为第二 本日为 2022 年 12
年,2022年为第三 月21日
年,2023年为第四
年,2024年为第五
年
特别说明: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在前三种留债清偿方式中作出选择的,其剩余未获得清偿的部分依法豁免,盐湖股份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若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选择以股抵债方式进行受偿,则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
特别说明: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可以且仅可在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如选择留债的,还应当在上表所示四种留债方式中具体选择一种。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应当在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实际收到书面选择结果之日为准)作出选择,并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文本(见附件一)将选择结果等信息书面告知管理人(不含告知盐湖股份公司)。逾期告知、未以书面方式告知以及未告知管理人的,视为选择以股抵债方式受偿,即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
(二)银行类普通债权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选择情况而部分留债并实施以股抵债
若全部或部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选择以股抵债或选择留债方式中的前三种之一受偿的,则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以及选择打折留债的债权人所豁免的债权额度将用于按比例向全体银行类普通债权人进行留债安排,每家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可分配的留债金额计算方式为:(每家银行类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银行类普通债权总金额)×(选择以股抵债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金额+选择打折留债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所豁免的债权额度)。留债方式同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留债方式“肆”。
银行类普通债权按上述方式进行部分留债处理后的剩余债权部分,将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13.10元,每100元债权可分得约7.633588股股票。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以根本改善,在减轻债务负担的同时可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体投资者所持有的盐湖股份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将得以提升。
正 文
一、盐湖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设立及上市情况
盐湖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78,609.0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王兴富,主营业务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公司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青海钾肥厂”,1997年改制为“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0792,股票简称“盐湖钾肥”。2011 年公司完成对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合并后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盐湖股份”。
(二)股本结构
截至2019年9月30日,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为278,609.06万股,其中流通A股274,990万股,限售A股3,619.06万股,股东总数为7.29万户,资本公积金共计967,270.28万元,其中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为947,621.05万元。盐湖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是青海省国投公司,其所持盐湖股份公司的股份为75,306.89万股,占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的27.03%,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青海省国资委。
(三)面临退市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由于盐湖股份公司 2017 年、2018年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已于2019年4月30日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盐湖股份”变更为“*ST盐湖”。
盐湖股份公司的亏损源主要是体系内盐湖镁业公司的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和化工分公司与海纳化工公司的化工板块项目,为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需对前述资产进行剥离。在公司2019 年极可能再度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如不能通过有效举措在2019年将亏损资产清理出表并将相应的清理损失确认在2019年度,则公司很可能在2020年继续因大额折旧或资产减值损失等继续亏损,届时深交所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因此,由于债务危机严重,加之亏损资产拖累公司业绩,公司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亟需通过重整程序对盐湖股份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的重组。
(四)上市公司重整的基本情况
1. 法院裁定重整的情况
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8月15日,债权人泰山实业公司向西宁中院提出对盐湖股份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9年8月23日,西宁中院就申请人泰山实业公司申请盐湖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召开听证会。西宁中院通过听证会对重整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盐湖股份公司是否已发生重整事由以及公司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等事项征求各方意见。重整申请人、银行债权人代表、经营性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均出席了本次听证会,并一致同意对盐湖股份公司进行重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西宁中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9)青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盐湖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青01破2号《决定书》,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公司管理人。
2.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9月30日,西宁中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确定盐湖股份公司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
2019年11月6日,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上,管理人就重整期间的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报告,就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作了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就《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进行了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五)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盐湖股份公司账面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等构成,其中固定资产包括了融资租赁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物在会计处理上虽然计入公司账面资产,但在条件成就前,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所有。因此,在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案中,融资租赁物不纳入盐湖股份公司的资产范围。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即201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清算价值法进行评估,盐湖股份公司剔除融资租赁物后资产的评估总值为4,261,369.11万元。
3.资产处置情况
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启动对盐湖股份公司拟处置资产的公开拍卖程序,拍卖标的分为化工分公司(含融资租赁物)、金属镁板块、海纳化工板块三个资产包。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西宁中院及债权人会议之日,管理人对三个资产包进行了五轮拍卖,但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1日发布公告,将于2020年1月9日启动第六轮拍卖,三个资产包第六轮拍卖的起拍价格分别为51,562.75万元、208,935.16万元、38,646.87万元。
(六)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107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4,859,868.75万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家,申报金额为1,634.18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申报金额为143,046.77万元;税款债权1家,申报金额为224,978.61万元;普通债权1072家,申报金额为4,490,209.19万元。其中,2家债权人同时申报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2家债权人同时申报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债权。
2.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依法登记、审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审查情况如下:
(1)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135,938.86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12,778.53 万元,税款债权为 215,987.74 万元,普通债权为2,807,172.59万元。
(2)初步审查确定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362,369.81 万元,均为普通债权。
上述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3)不予确定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不予确定的债权总额为76,264.63万元。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盐湖股份公司职工债权总额约33,802.48万元。
4.预计债权
盐湖股份公司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因涉及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未决、工程尚未结算、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债权人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无法确定其金额而暂缓确定的债权共涉及276家债权人,涉及的暂缓金额为285,295.45万元,债权性质全部为普通债权。
(2)根据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尚有约9,853.52万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综上,根据盐湖股份公司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以及重整受理日公司财务账簿的记录等,盐湖股份公司的负债汇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 112,778.53
职工债权 33,802.48
税款债权 215,987.74
普通债权 4,464,691.37
其中: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 2,807,172.59
初步审查确定的普通债权 1,362,369.81
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计入预计债权) 285,295.45
未申报债权(计入预计债权) 9,853.52
合计 4,827,260.12
(七)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盐湖股份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结合当时拟处置资产已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客观实际,若盐湖股份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假设处置的资产可按照第四次拍卖的起拍价582,515.51万元(剔除融资租赁物)成交,其他资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1,797,081.43 万元。假定按照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总额4,667,060.20 万元进行分配,盐湖股份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约为38.51%。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清偿测算
一 清算下预计可供分配财产价值(1+2) 2,417,747.53
1 假设处置财产按第四次起拍价格处置所得(扣除融资租 582,515.51①
赁物)
2 处置范围外财产评估值 1,835,232.02
3 减:清算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112,778.53
4 减:破产费用 188,643.32
5 减:职工债权及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103,256.51
6 减:税款债权 215,987.74
二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1+2-3-4-5-6) 1,797,081.43
三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总额(7+8) 4,667,060.20
7 其中:普通债权金额 4,436,728.01②
8 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新增的破产债权 230,332.19
四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二÷三) 38.51%③
2.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
盐湖股份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8.51%,但这一比例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盐湖股份公司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较上述预估并不乐观。
① 此系基于假定盐湖股份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进行的示意性测算,也即此处的破
产费用(包括处置全部资产预计将产生巨额处置税费)、职工债权(包括需因解除全部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
补偿金)等指标并非本次重整程序中所实际发生,仅供债权人及相关方对破产清算状态和重整状态下普通
债权清偿率的受偿情况作比较参考。
②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使用的普通债权金额系截至2019年12月15日的数据,故与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截
至2019年12月31日的普通债权数据存在差异。
③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西宁中院及债权人会议之日,拟处置资产的第五次公开拍卖已经流拍。若按照
管理人对拟处置资产第六次的起拍价作为测算依据,沿用评估机构在《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的测算逻辑
及方式,盐湖股份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32.43%。
若盐湖股份公司破产清算,能够实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一是资产处置时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二是破产费用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盐湖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盐湖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盐湖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是以钾肥生产为核心的专有设备,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类资产将直接失去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
二是盐湖股份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多为与盐湖股份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子公司,若盐湖股份公司破产清算,该类企业的股权价值将会极大贬损。
三是盐湖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类资产主要是针对其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公司及海纳化工公司,盐湖股份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集团体系内业务停摆、人员流失等原因,不仅回收成本极高,还面临回收价值极低或无法回收的风险。
四是破产清算状态下,除需要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潜在的职工安置费用。
最后是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进一步带来远超预期的费用,例如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仍需继续支付管理维护费用、承担必要的职工工资等。上述因素都会导致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将远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测算的预
计清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盐湖股份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盐湖股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盐湖股份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对盐湖股份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月10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盐湖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0年1月10 日之后至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盐湖股份公司现有总股本 278,609.06 万股为基数,按每10 股转增 9.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 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将由278,609.06万股增加至543,287.67万股。
2.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所得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将向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以及由管理人进行处置。其中:(1)约257,603.43万股转增股票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2)剩余约7,075.18万股转增股票由拟处置资产的承接方有条件有偿受让,受让对价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部分债务。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盐湖股份公司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盐湖股份公司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盐湖股份公司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债权审查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的分类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2,778.53万元,涉及1家债权人。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约33,802.48万元。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215,987.74万元,涉及1家债权人。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4,454,837.85万元,涉及1072家债权人,包括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2,807,172.59 万元、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1,362,369.81万元以及预计债权中暂缓确定的债权285,295.45万元。
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抵债股票和偿债资金的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盐湖股份公司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债资源即抵债股票和偿债现金,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草案所需的股票将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方式筹集。
2.执行本重整计划草案所需的资金将通过处置资产、处置部分转增股票及未来持续经营的收入等途径筹集。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的具体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有财产担保债权 112,778.53 万元均可以获得优先清偿。就有财产担保债权112,778.53万元,由盐湖股份公司予以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5年;
(2)清偿:每年平均还本付息,利息以未偿留债额度为计算基数。在本重整计划草案项下,2020年作为第一年,2021年为第二年,2022年为第三年,2023年为第四年,2024年为第五年;
(3)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4)还款时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还款日,首个付息还本日为2020年12月21日;
(5)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财产抵押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在盐湖股份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33,802.48万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后续如因处置资产而解除化工分公司全部或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将依法作为职工债权由盐湖股份公司予以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215,987.74万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为助力盐湖股份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发展,更好地给转股前后的所有股东创造回报,进一步体现地方政府的担当和对盐湖股份公司发展的支持,盐湖股份公司清偿税款债权后,其中留存于青海省内税款部分的50%将由地方政府在2020年内依法返还给盐湖股份公司。
4.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盐湖股份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38.5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盐湖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大幅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盐湖股份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的部分处理如下:
(1)非银行类普通债权可选择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进行清偿
①若选择留债,应在以下四种方式中择一:方式 留债 留债额度 清偿方式 还款时点 留债利率
序号 期限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2020年、2021年每 按原融资
0%、100%的留债 年度最后一个月的 利率与本
额度,利息以未偿 20 日为结息日,结 重整计划
按债权金 还留债额度为计 息日的次日为付息 草案提交
壹 2年 额的 60% 算基数。在本重整 还款日,首个付息日 法院及债
进行保留 计划草案项下, 为2020年12月21 权人会议
2020 年作为第一 日,还本日为 2021 前最近一
年,2021年为第二 年12月21日 期全国银
年 行间同业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2020年、2021年、 拆借中心
0%、40%、60%的 2022 年每年度最后 公布的一
留债额度,利息以 一个月的20日为结 年期贷款
按债权金 未偿还留债额度 息日,结息日的次日 市场报价
贰 3年 额的 68% 为计算基数。在本 为付息还款日,首个 利 率
进行保留 重整计划草案项 付息日为2020年12 (LPR)
下,2020年作为第 月21日,首个还本 下调 150
一年,2021年为第 日为2021年12月 个基点孰
二年,2022年为第 21日 低 者 确
三年 定,利息
按债权金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2020年、2021年、 自重整计
叁 4年 额的 80% 0%、20%、30%、 2022年、2023年每 划获得法
进行保留 50%的留债额度, 年度最后一个月的 院裁定批
方式 留债 留债额度 清偿方式 还款时点 留债利率
序号 期限
利息以未偿还留 20 日为结息日,结 准之日起
债额度为计算基 息日的次日为付息 算
数。在本重整计划 还款日,首个付息还
草案项下,2020年 款日为 2020 年 12
作为第一年,2021 月21日,首个还本
年为第二年,2022 日为2021年12月
年为第三年,2023 21日
年为第四年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0%、0%、20%、 2020年、2021年、
30%、50%的留债 2022年、2023年、
额度,利息以未偿 2024 年每年度最后
按债权金 还留债额度为计 一个月的20日为结
额 的 算基数。在本重整 息日,结息日的次日
肆 5年 100%进行 计划草案项下, 为付息还款日,首个
保留 2020 年作为第一 付息还款日为 2020
年,2021年为第二 年12月21日,首个
年,2022年为第三 还本日为2022年12
年,2023年为第四 月21日
年,2024年为第五
年
特别说明: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在前三种留债清偿方式中作出选择的,其剩余未获得清偿的部分依法豁免,盐湖股份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②若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选择以股抵债方式进行受偿,则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
特别说明: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可以且仅可在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如选择留债的,还应当在上表所示四种留债方式中具体选择一种。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应当自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实际收到书面选择结果之日为准)作出选择,并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文本(见附件一)将选择结果等信息书面告知管理人(不含告知盐湖股份公司)。逾期告知、未以书面方式告知以及未告知管理人的,视为选择以股抵债方式受偿,即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以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情形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2)银行类普通债权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选择情况而部分留债并实施以股抵债
若全部或部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选择以股抵债或选择留债方式中前三种之一受偿的,则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以及选择打折留债的债权人所豁免的债权额度将用于按比例向全体银行类普通债权人进行留债安排,每家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可分配的留债金额计算方式为:(每家银行类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银行类普通债权总金额)×(选择以股抵债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金额+选择打折留债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所豁免的债权额度)。留债方式同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留债方式“肆”。
银行类普通债权按上述方式进行部分留债处理后的剩余债权部分,将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13.10元,每100元债权可分得约7.633588股股票。以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三)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已申报但暂缓确定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未决、工程尚未竣工结算、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而暂缓确定的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预留相应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待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特别说明:现已申报但暂缓确定的债权中包括4家申报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涉及申报金额1,634.18万元。考虑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特殊优先权,后续待该4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最终确定后,由盐湖股份公司与该4家债权人自行协商以现金方式清偿。
2.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其中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盐湖股份公司一次性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中第肆种留债安排予以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一)主业经营与拓展总体思路
盐湖股份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在重整完成后,继续对公司实施市场化改革,继续推动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作,进一步做优做强现有钾、锂主营业务,同时科学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将重点在钾、锂产业加大研发投入,以高端品牌氯化钾为核心,以优质电池原料碳酸锂为补充性业务,以氢氧化锂、金属锂、硝酸钾为衍生性业务,并不断提升研发设计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将盐湖股份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影响力和综合竞争优势的钾工业基地、锂电原料基地。
重整完成后的1—3年内,盐湖股份公司将着重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综合竞争优势的钾工业基地、锂电原料基地,以提升管理、加大研发、创新营销体系为驱动,实现钾、锂产业升级,提升盈利水平;2023 年及未来,盐湖股份公司将以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拓展国外产能为驱动,实现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扩大与提升。具体规划如下:
1.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生产要素
盐湖股份公司将建立有效、灵活的决策机制,严格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互相监督作用,形成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治理机制;每年将销售额的1%-3%投入研发,重点开发钾、锂等相关技术,积极探索金属锂、锂合金技术,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强人才招聘及培养,改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研发人员薪酬水平,并提升研发人才在企业重大规划和重大流程中的参与权。
2.加大系统研发投入,确保原料供给
依托多年来钾肥生产积累的经验,根据钾、锂生产对卤水的需求情况,不断完善固液转化技术,实现采补平衡、循环开采,针对卤水开采和摊晒工艺进行深入研究,采取加长、加深、加密、加井、加盐田等措施,解决前小后大问题,保质保量为钾、锂产品的生产提供充足原料。
3.提升氯化钾产量,推进锂产业升级
在氯化钾生产上,着力技术研发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分析查找制约钾肥收率的瓶颈问题,强化工艺技术攻关,力求在现有基础上取得突破和创新,提升钾肥收率,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绿色钾工业基地。做强“盐桥”品牌,竭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不断提升盐湖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锂产业发展上,依托现有技术基础,持续开展盐湖低锂卤水吸附耦合萃取、膜法集成创新、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术攻关等试验项;分步建设金属锂项目,形成 3000 吨/年金属锂产品产能,并在五年内分步扩充1+2+3万吨(总计6万吨)碳酸锂、氢氧化锂产品产能,在十年内逐步形成10万吨锂盐产品规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锂电原料基地。
4.做强“盐桥”品牌
目前,国内钾肥市场年实际需求量达到1200万吨左右,国内氯化钾年产能在830万吨左右,盐湖股份公司年产能550万吨,市场占有率在46%左右,处于钾肥行业龙头地位,在国内钾肥市场起到压舱石作用。“盐桥”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盐湖股份公司将顺应趋势,做强“盐桥”品牌,竭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不断提升盐湖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金融机构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盐湖股份公司将继续优化完善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沟通机制,使盐湖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具体措施如下:
1.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沟通机制
在盐湖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将与盐湖股份公司建立稳定的沟通机制,并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依法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积极参与盐湖股份公司内部治理。
2.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各项机制建设
在盐湖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金融机构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将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提出合理建议,公司将充分听取各金融机构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建议或意见,切实保障金融机构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机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荐、提名专业人士担任盐湖股份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通过将专业人士引进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化机制建设。
(三)全面深化改革,重现盐湖辉煌
盐湖是青海最重要的资源,要制定正确的资源战略,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开发利用。循环利用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盐湖股份公司要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立足柴达木资源优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柴达木特色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工业体系,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力拓展盐湖资源综合开发的空间和水平,彻底化解危机,再造辉煌。
(四)债权人接受抵债股票后的退出机制
债权人接受的抵债股票无附加限售条件,待盐湖股份公司股票恢复正常交易后,以股抵债的债权人在满足届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对具体减持方式的规定和窗口指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相结合减持抵债股票:
1.集中竞价交易。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撮合成交,逐笔减持所持抵债股。具体操作细则以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为准,下同。
2.大宗交易。在深交所交易日的限定交易时间,通过指定交易对手的协议大宗交易或连续逐笔撮合的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减持一定规模以上的抵债股票。
3.协议转让。由转让双方根据相关规则,场外确定交易要素、签署协议,由深交所审核并出具合规意见,并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过户。根据目前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此方式减持抵债股票,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
4.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等衍生工具。通过出让方、受让方分别与交易对手(通常为具有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券商)签署互换或期权合约的方式,以券商作为转让双方的资本中介,使抵债股票转让方在能够满足减持新规的同时,锁定远期股票价格,平滑股价波动。
5.股票换购ETF。债权人与公募基金互为对手方,将自身持有的抵债股票作为对价,换购基金公司发行的 ETF 基金,债权人从持有单一股票变为持有ETF基金份额(一揽子股票),从而达到在减持抵债股票同时,减少冲击成本的目的,但参与 ETF换购业务亦需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要求。
此外,盐湖股份公司未来亦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方案,回购方案将包括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和拟回购股份
的数量、期限等要素,具体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公司支付生
产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偿付当期留债额度后的资金状况等因素确
定。通过上述多项举措依法实现转股债权人退出。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盐湖股份公司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西宁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盐湖股份公司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盐湖股份公司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的,盐湖股份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西宁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西宁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以及应当清偿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2.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五十万元以下现金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3.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4.非银行类普通债权选择留债的,自受偿方式选择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其已经执行完毕,由盐湖股份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清偿义务;
5.管理人依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处置的财产已经拍卖成交并由管理人出具《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或管理人已与第三人签署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若盐湖股份公司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盐湖股份公司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公司财务状况。本重整计
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西宁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
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西宁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西宁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表决通过但经西宁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管理人处置转增股票
本重整计划获得西宁中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的约 7,075.18 万股进行处置,股票受让方受让该7,075.18万股股票的主要条件为同时承诺另以不低于30亿元的价格接收拟处置财产,且其承接拟处置资产仍应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拟处置资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及所设定的资格预审等各项条件,具体以管理人另行公告为准。
(四)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
在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应当作出或留债(应在四种留债方式中具体选择一种)或以股抵债的选择,并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文本(见附件一)将选择结果及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信息(附件二与附件三)书面告知管理人(不含告知盐湖股份公司)。逾期告知、未以书面方式告知以及未告知管理人的,视为选择以股抵债方式受偿,即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告知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书面材料的时间为准。
(五)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1.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二)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西宁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三)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和/或抵债股票的,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应向其分配的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盐湖股份公司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其中:(1)为债权人50万以下债权部分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为留债债权人提存的偿债资金自留债
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
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由盐湖股份公司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2)为债权人提存的股票,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
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的抵债股票将由管理人依
法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处置税费后将用于补充盐湖
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
2.已获管理人审查确定但尚未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金额以西宁中院最终裁定确认的为准,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在最终债权金额确定前,管理人将债权人预计可受领的资金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将债权人预计可受领的股票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预留后,视为盐湖股份公司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1)若届时预留的偿债资金有剩余的或为留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自留债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而无法行权的情形)仍不领取的,相应资金将用于补充盐湖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2)若届时预留的抵债股票有剩余的或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而无法行权的情形)仍不领取的,相应股票将将由管理人依法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处置税费后将用于补充盐湖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
3.因诉讼未决、条件未成立、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而暂缓确定的债权,债权金额以债务人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受偿。在最终债权金额确定前,管理人将债权人预计可受领的资金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将债权人预计可受领的股票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预留后,视为盐湖股份公司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1)若届时预留的偿债资金有剩余的或为留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自留债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而无法行权等情形)仍不领取的,相应资金将用于补充盐湖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2)若届时预留的抵债股票有剩余的或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而无法行权等情形)仍不领取的,相应股票将由管理人进行依法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处置税费后将用于补充盐湖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
4.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盐湖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现金将用于补充盐湖股份公司流动资金或实施常态化的股票回购计划。
(七)重整费用的支付
盐湖股份公司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优先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意见》以现金优先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盐湖股份公司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份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八)共益债务的清偿
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由盐湖股份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九)对债务人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盐湖股份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盐湖股份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信用修复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债权银行应当给予盐湖股份公司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盐湖股份公司再融资设定任何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
(十一)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盐湖股份公司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本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盐湖股份公司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予以监督。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债权受偿方式选择告知书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就5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享有受偿方式选择权,我方决定在下述五种受偿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进行受偿:
一、留债方式中的第壹种,即按照债权金额的60%保留,由盐湖股份公司分两年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具体的清偿方式、还款时点、留债利率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二、留债方式中的第贰种,即按照债权金额的68%保留,由盐湖股份公司分三年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具体的清偿方式、还款时点、留债利率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三、留债方式中的第叁种,即按照债权金额的80%保留,由盐湖股份公司分四年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具体的清偿方式、还款时点、留债利率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四、留债方式中的第肆种,即按照债权金额的100%保留,由盐湖股份公司分五年清偿。具体的清偿方式、还款时点、留债利率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五、以股抵债,即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
我方选择上述方式获得受偿后,盐湖股份公司即不再对我方负有清偿义务。
特别说明:
1、相关债权人只能在上述五种方式之中选择一项,多选或不选均视为选择第五种受偿方式。
2、相关债权人应该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送达本《债权受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否则视为债权人选择按照第五种受偿方式受偿。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请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领的偿债资金划转到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全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我单位(或本人)声明:贵单位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偿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账户,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请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领的股票划转到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注册号:
转入席位号:
我单位(或本人)声明:贵单位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领的股票划入上述证券账户,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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