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陆仁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5号
陆仁芳:
你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财务总监,截至2019年12月29日持有德威新材股份297.50万股,占德威新材总股本的0.2958%。2019年12月30日,你因股票质押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德威新材股份74.37万股,占德威新材总股本的0.0739%,减持金额241.70万元。你于2019年12月31日晚间通过德威新材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未在减持德威新材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德威新材于2018年5月4日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你在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中承诺:“自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未实施完毕,你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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