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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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0-002
    
    债券代码:155144 债券简称:19汽车01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本期债券2020年付息日原定为2020年1月
    
    29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发行的“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9汽车01,155144.SH
    
    (三)发行主体: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四)债券规模: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6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1708号”文核准发行。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八)起息日:为2019年1月29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9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月29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十一)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十二)挂牌时间和地点:2019年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二)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本期债券2020年付息日原定为2020年1月29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联系人:罗晟杰
    
    联系电话:021-24032986
    
    传真:021-33291634
    
    (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刘倩
    
    联系方式:010-57783095
    
    传真号码:010-5760177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号码: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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