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04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本期债券2020年付息日原定为2020年1月29
    
    日,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发行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20年1月31日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东方01
    
    3、债券代码:155175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7.15%。
    
    7、起息日:2019年1月29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1月29日;若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月29日。若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29日;若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9东方01”票面利率为7.15%,每手“19东方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华清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能
    
    联系电话:010-83321243
    
    传真:010-83321405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