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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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5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号)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8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70.8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600.3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70.51万元。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620.86万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2,850.00万元);同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9]G1502504055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0年1月13日,公司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侨银环保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   821200788015   侨银环保城乡   101,823,530.14
     股份有限公司  州天誉支行           00000819       环境服务项目
     侨银环保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60206472920   智慧环卫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0804767        化系统平台升    46,881,600.00
                                                      级项目
     侨银环保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630172672333   侨银环保城乡    2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环境服务项目
     侨银环保科技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810000087814   侨银环保城乡    2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广州分行           000002         环境服务项目
                                  合计                                188,705,130.1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120078801500000819,截止2020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101,823,530.1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乡环境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王蕾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4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64729200804767,截止2020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46,881,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王蕾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4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172672333,截止2020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乡环境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王蕾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4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0000087814000002,截止2020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乡环境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王蕾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43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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