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4 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暨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你公司就与文忠泽、张敬明等业绩承诺方之间关于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申请,并对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富诚达为你公司2017年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的标的公司,交易形成商誉25.45亿元。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至2019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2亿元、2.6亿元和3.5亿元。富诚达2017年和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1.99亿元和2.48亿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
1、公告显示,本次申请财产保全暨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是富诚达未实现被申请人的承诺净利润,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至少向公司补偿11.22亿元。请说明:
(1)富诚达2019年业绩情况、业绩未达承诺的主要原因;
(2)富诚达2017年、2018年业绩是否存在需调整的情形;
(3)上述事项对公司商誉减值及2019年业绩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如是,请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并提示风险。
2、截至目前,业绩补偿相关义务人持有11.46%的奋达科技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你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能否覆盖相关方需履行的补偿义务,请你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切实制定相关的追偿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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