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霞 蔡友杰 梁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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