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平范先生。
6、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78,005,349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377,830,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74,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645,8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66%;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66%;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6,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11%;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6,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11%;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66%;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48,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39%;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6,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11%;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96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66%;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马一斌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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