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洪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62,0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1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7,8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0%。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6人,代表股份169,9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0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25,45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25%。
3.公司董事(王洪春、王春林、蒋永军、TEO YI-DAR、朱和平、钱美芳)、监事(陈永平、王芳、勇银华)、高级管理人员(蒋永军、夏淑芬、吴艳红、周超、吕倩倩)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鲁玮雯、张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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