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女士、吴易明先生和王磊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9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他们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何晴、吴易明、王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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