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17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照荣、陈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05民初94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就关于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46,945,500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5,140,532.25 元(以 46,945,5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8,538,700.5元(以77,97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裁定结果: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照荣、陈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显示,陈照荣、陈欢不服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 05民初94号之四)的裁定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二、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由于陈照荣持有目标公司18.41%的股份、陈欢持有30.58%的股份,虽其总额为49%,但换股或其他方式收购均将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割,客观上无论是工商登记或是行使股东权利,陈照荣、陈欢均不属于同一主体,其相应权利也各自独立,并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佐力公司明确不同意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下,要求陈照荣、陈欢分别提起诉讼,从而驳回陈照荣、陈欢的起诉,并无不当;2、佐力公司虽参与了两次原审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但其在此之前已明确提出管辖异议,故不能以佐力公司参与原审法院调解的行为认定其已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综上,陈照荣、陈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结的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浙江佐力药业股 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 买卖合同纠纷 412.2 尚未判决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 国信医药科技(北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348 尚未判决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除前述尚未判决的小额诉讼事项及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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