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志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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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李琼律师、朱帅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发布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于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14:30 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六路 333号广州嘉利达酒店十一楼召开。本次会
    
    议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30
    
    至11:30、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
    
    合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02,987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60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李 琼 律师
    
    朱帅栋 律师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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