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8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邓亲华、邓翔:
2019年9月19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开认定邓亲华、邓翔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邓亲华、邓翔直至2020年1月9日才分别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等相关职务。
邓亲华、邓翔未及时辞去相关职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14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邓亲华、邓翔及时辞去相关职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3.1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邓亲华、邓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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