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9 号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与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拟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科技”)旗下艺人李佳琦提供客户及整合营销方案。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请结合你公司的主营业务、人员配备、相关业务资质、已有成功案例等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为李佳琦提供客户及整合营销方案的能力,美腕科技与你公司开展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及整合营销方案的具体内容,双方计划开展合作的具体时间表,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业绩的实际影响。
2.除上述协议外,你公司自2019年10月份以来已披露4份合作框架协议,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签署前述协议的背景、过程、原因及合理性,截至目前的实际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3. 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本次框架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对公司的实际影响等,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炒作公司股价的动机,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
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前述协议的签署过程,对参与协议筹划、签署的相关人员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我部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我部同时郑重提醒你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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