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49 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公告》称,持有你公司 15.33%股份的股东余海峰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暂缓表决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称,董事会暂缓表决股东提出的上述事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下述事项进行核实: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你公司董事会暂缓表决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情形,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董事会要求股东余海峰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逐项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情形,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核查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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