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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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朱汉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何维先生、吴建军先生、陈绮璋先生、李静岚先生、徐恢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二)关于公司聘任张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张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核,张蓉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张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朱永平 刘林青 沈道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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