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廖学森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7号
廖学森:
你于2019年12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健康”)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103,600元,并于2020年1月1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40,250元。
你作为信隆健康董事,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卖出行为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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