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浙江铭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的股权,该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战略布局以及整体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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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军___________
张炳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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