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2、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女士拟想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补充公司塔吉克斯坦丹加拉炼油厂日常运营的流动性,该笔借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拓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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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军___________
张炳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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