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所有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被聘任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刘海英、姜省路、王元月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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