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0-003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立群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030,7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15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4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008,6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1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75%。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3%。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立群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61,008,6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0,700股;反对1,4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61,029,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61,008,6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0,700股;反对1,4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61,029,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61,008,6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0,700股;反对1,4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61,029,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胡宇鹏律师和何安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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