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简介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芯科技”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集团”)四名股东兼公司董事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发出的《声明》,声明国腾电子集团已事实陷入治理僵局,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述四人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
    
    公司为此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陷入僵局,且未来还将持续较长时间,在相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国腾电子集团的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持有的国腾电子集团表决权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国腾电子集团各股东之间亦无一致行动的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公司实际上已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从公司目前治
    
    理结构来看,何燕女士无法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因此,国腾电子集团仍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应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一)何燕女士原对公司实际控制的情形
    
    截至本次董事会公告之日,国腾电子集团持有公司 165,86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7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何燕、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分别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28%、7%、7%、7%的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腾电子集团四名股东兼公司董事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发出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燕女士由于其众所周知的原因阻碍了上市公司发展,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化解上述实际控制人风险,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作为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集团”)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三年多以来与何燕多次反复沟通,穷尽一切办法试图协商解决问题。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之间已失去人合基础,形成矛盾不可调和的治理僵局。
    
    截至目前,国腾电子集团已涉及4项诉讼案件[①解散诉讼(案号(2019)川0191民初7254号)、②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案号(2019)川01民终19391号)、③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案号(2018)川0191民初17283号)、④员工诉监事会决议纠纷案(案号(2020)川0191民初580号)]。其中,解散诉讼案目前处于一审重新审理阶段;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员工诉监事会决议纠纷案已立案受理。因上述案件相互牵涉,预计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最终判决结果。
    
    当前,在国家高度重视自主可控的背景下,5G、半导体、卫星综合应用、光电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产业发展迅猛,振芯科技在‘高性能集成电路、北斗卫星导航、智能视频光电’等产业布局发展十多年,产业均属于国家急需紧缺的高技术领域,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振芯科技面临历史性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为了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多次召开股东会而未能达成任何一致决议。国腾电子集团的僵局局面,也使得任何一名股东无法通过国腾电子集团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施加重大影响,振芯科技目前已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作为国腾电子集团的股东兼上市公司董事,为避免国腾电子集团的公司僵局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从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特发布此声明,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上市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并同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议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
    
    上市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全可以有效运行,具备独立运营和发展的能力。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继续维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一如既往的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陷入僵局,且预计还将持续较长时间,结合何燕女士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上述股东声明的内容,经董事会审慎判断,国腾电子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应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四、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何燕女士对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控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 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由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腾电子集团持股比例为29.71%,且无其他股东与国腾电子集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同上,由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腾电子集团持股比例为29.71%,且无其他股东与国腾电子集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上市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3. 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不能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1)董事会的运行机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目前六名非独立董事中,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杨国勇、徐奕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为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徐奕直接持有公司0.69%的股份,莫晓宇为公司董事长,何燕未在上市公司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2)根据《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3)股东大会表决选任董事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十九条……(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4)事实情况: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为了解决公司治理僵局问题,多次召开股东会而未能达成任何一致决议。
    
    因此,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照常正常运行。
    
    4. 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国腾电子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国腾电子集团可以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运行管理停滞,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何燕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自身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
    
    自公司成立至今,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为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者,莫晓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俊担任公司总经理,徐进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而何燕未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向公司提名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与公司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了《公司章程》,从制度安排上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控制上市公司经营现象的发生。公司建立了独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运行,具备独立经营管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何燕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公司自身已经建立了独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独立运行。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国腾电子集团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在国腾电子集团陷入治理僵局未打破的情况下,目前应当重新认定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法律顾问的专项意见
    
    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审慎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何燕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自身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运行。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
    
    六、本次实际控制人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实际控制人重新认定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不变,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国腾电子集团。
    
    2. 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独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运行,具备独立经营和发展的能力。本次重新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振芯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