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永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炼先生、蒋超先生、刘朗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蒋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金毅敦、国世平、邵世凤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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