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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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0-002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6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133.3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929.6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9QDA20251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7,562.63 万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556.57万元,合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2,119.2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81,401.45万元(含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工程”),并将《大件运输设备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创物流变更为中创物流与中创工程共同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中创工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0年1月1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用账户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万元)
     中创工程物流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53379152318      3,000
     限公司           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3379152318,截至2020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置项目大件物流运输相关专用设备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艳、石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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