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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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9∶15至2020年1月14日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1,569,861,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550%。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1,091,405,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478,455,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7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99,89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5%。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邓乃文先生:获得表决权1,569,5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99,56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6%。
    
    表决结果:邓乃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福建省联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5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81,26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
    
    反对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9,750,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利平 陈楚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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