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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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921.44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396.59万元,合计13,318.03万元。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
    
    三、《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支持公司发展的有力举措,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并满足公司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郭建国先生、刘洪宇先生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剑平 李曙衢 申华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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