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144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144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三、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6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7,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346,800份股票期权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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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蓓 王玉春 闵爱革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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