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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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腾股份”)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9131号),因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年丰、陶荣、张和兵、JOHNSONYIU-NAM LAU、李毅、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红、覃军、李兴明、曾会、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陶荣、居年丰、张和兵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系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与博腾股份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陶荣指使及组织下,博腾股份以预付款、备用金等形式通过供应商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6,300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渡口华越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9,024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众防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4,850万元,通过公司员工颜小淞提供资金 1,250 万元,通过关联方重庆聚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1,951万元,累计提供资金53,375万元。以上款项最终划转至实际控制人陶荣、居年丰、张和兵个人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债权人银行账户,博腾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9年4月底,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息已归还。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22,259万元,占博腾股份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6.18%,但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1,291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20,791.34万元,虚减短期借款20,000万元,虚减应付账款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28.85万元。
    
    (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26,474万元,占博腾股份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9.25%,但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3,276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24,385.06万元,虚减短期借款20,000万元,虚减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8,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7.1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腾股份及第三方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4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全票通过《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居年丰、陶荣、JOHNSON YIU-NAM LAU、李毅、冯红涛、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红,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以及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均签字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6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八次监事会全票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董事居年丰、陶荣、JOHNSON YIU-NAM LAU、李毅、冯红涛、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红,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以及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均签字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时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陶荣知悉、筹划、协调和安排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居年丰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和兵在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郑培敏、赖继红,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时任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是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公司董事郭永清是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时任公司董事冯红涛对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同时在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了董事职责。时任独立董事郭永清对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关注,同时在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博腾
    
    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上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陶荣作为博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博腾股份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陶荣给与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居年丰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和兵给与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覃军、李兴明、曾会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郑培敏、赖继红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郭永清、兰志银、喻咏梅、曹卫东、朱坡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是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兰江,电话:023-89031967,传真:023-8903199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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