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期间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截至2018年末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截至2019年末,你公司已收回上述对外财务资助的全部金额。你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第1.4条、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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