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对南京聚隆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聚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8.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848.00万元;扣除本次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584.6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63.39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1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轨道交通及汽车用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生产 14,871.50 8,241.16
线建设项目
2 汽车轻量化用聚丙烯新型功能材料生产线建 17,642.71 9,776.85
设项目
3 生产智能化升级与改造项目 5,445.00 4,356.00
4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14.00 2,8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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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 计 43,173.21 25,263.39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述第三、第四项“生产智能化升级与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资金及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 募集资金累 建设进 原预计
金投资金额 计投资额 度 建设期
1 生产智能化升级与改造项目 4,356.00 2138.11 49.08% 24个月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889.38 585.99 20.28% 24个月
上述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主要原因系前期行业整体下滑,为了聚焦当前业务的发展,公司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有所放缓,目前市场行情预计持续转好,公司将继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及经营状况等因素,为更好地把握市场发展趋势,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效率,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经审慎研究论证后拟对项目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将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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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及经营状况等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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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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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鹿美遥 卞建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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