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欧阳祖友 徐友龙 高 成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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